毒品駕駛
近年來,施用毒品後駕駛(毒駕)肇事比例大幅提升。世界衛生組織發表「全球道路安全狀況報告」 (Global Status Report on Road Safety),將「毒後駕駛」納入重大交通風險因子。與酒駕相比,毒駕的影響更加複雜。毒品種類繁多,濃度差異大,加上駕駛人本身的性別、年齡、疾病與耐受性等條件,都會影響駕駛能力。目前科學界尚難針對各類毒品設定單一標準,以直接判斷駕駛能力是否受損。
我國刑法第185之3條舊法規定「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導致司法實務上面臨舉證困難、難以起訴之困境。本會致力研究外國毒後駕駛立法政策,以及執法人員於路邊攔查檢測作業流程及使用之快篩工具,期許提供我國立法及實務參考借鏡。
我國修法進展
立法院於西元2023年12月8日三讀通過毒駕修法,新增以駕駛人尿液或血液經檢測「含一定濃度」為客觀標準,只要駕駛人經檢測含一定數值的毒品,便觸犯不能安全駕駛罪。這是仿效酒測值達0.25mg/L即觸犯酒駕罪的作法,在國外也有相同的立法例,都是期望透過明確的執法標準,有效打擊毒駕。行政院亦於2024年3月公告特定毒品的品項及濃度閾值,包含:安非他命類、海洛因及鴉片類、大麻、古柯鹼及愷他命等毒品閾值。
現行查緝的挑戰
雖然尿液檢測是法定證據,但存在採集程序侵入性高、受測者拒絕配合、受測者隱私侵犯問題(怕尿液遭調包,須全程遭監視)、檢測結果往往須等長達一個月以上,往往有取證困難、無法及時取得結果等問題,難以即時打擊毒駕。此外,目前警方路邊查緝程序仍多依靠「單腳站立」、「畫同心圓」等測試[1],缺乏科學依據,也欠缺標準化流程,判斷容易流於主觀。
他山之石:唾液快篩 輔以駕駛人行為測試
為克服上述困境,國際上普遍推動毒品唾液快篩作為新解方。
唾液檢體因其非侵入性、採樣簡便、快速得出結果、檢體不易摻假等特性,特別適合應用於臨檢程序。以澳洲為例,自2004年起,警方廣泛使用唾液快篩於路邊臨檢程序,檢測甲基安非他命、MDMA、大麻。若初篩陽性,再採集血液或尿液確認,形成具科學基礎的兩階段檢驗流程。
此外,根據澳洲道路安全局(National Road Safety Strategy)報告指出,唾液快篩能在數分鐘內產生結果,其準確性可達90%以上,誤判機率極低,且適合搭配固定濃度閾值制度施行。這項技術已被多國採用,並納入常規執法流程。
國外路檢SFST制度 值得我國借鏡
國外執法除了採用唾液快篩,同時輔助搭配「行為測試」與「專家評估」,以綜合判斷駕駛人是否構成毒駕。主要原因在於現場唾液篩檢並無法檢測出所有影響駕駛能力的藥物,因此,會輔以受過訓練的警察來進行「行為測試」與「專家評估」。
「行為測試」與「專家評估」會因各國執行項目而有所不同,例如:美國、加拿大採用《標準化現場清醒測試》(Standardized Field Sobriety Test, SFST)、進階路邊障礙駕駛執法(Advanced Roadside Impaired Driving Enforcement, ARIDE)以及藥物評估及分類(Drug Evalu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DEC)計畫。
《標準化現場清醒測試》(SFST)為美國於1970年代所研發,起初用於協助警察檢測血液中酒精濃度大於100 毫克/100毫升的駕駛人,後來作為吸食毒品致駕駛能力減損的測試工具。
以加拿大為例,警察會先針對攔查車輛進行唾液快篩,倘若呈現陽性反應,駕駛人可能會被逮捕並接受其他檢測;倘若呈現陰性反應,但警察仍觀察到吸毒的跡象,可以要求駕駛人進行標準化現場清醒測試 (SFST),項目大致上包括
(1)單腳站立測試 (One-Leg-Stand test, OLS)
(2)直線步行折返測試 (Walk-and-Turn test, WAT)
(3)水平注視眼球震顫測試(Horizontal Gaze Nystagmus test, HGN)
(4)朗伯格氏測試 (Romberg Balance Test)及
(5)指尖觸摸鼻尖測試(Finger-to-Nose Test)。
駕駛人若未通過以上測試有可能會被逮捕。被逮捕之駕駛人,警察可以進一步要求駕駛人提供血液樣本或在警局接受毒品識別專家(Drug Recognition Experts, DRE)的12道評估程序[2][3],包括:
(1)呼氣測試[4](2)毒品識別專家訪談執行逮捕之員警[5](3)初步篩檢[6](4)眼球檢測[7](5)注意力分散之心理物理學測試[8](6)生命跡象測量[9](7)暗室檢測[10] (8)肌肉張力檢測[11] (9)檢查注射痕跡[12] (10) 駕駛人自陳[13] (11)評估者之意見[14] (12)毒品檢測[15]。
政策建議與未來方向
結合國際經驗,我國在強化毒駕防制上有三個可能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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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入唾液快篩技術:提供即時、非侵入性的檢測結果,補足現行制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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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雙軌檢測流程:先快篩、後確認,兼顧效率與科學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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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行為測試與專家制度:如《標準化現場清醒測試》SFST與《毒品識別專家》DRE,以更完整方式評估駕駛能力是否受損。
毒駕防制涉及公共安全與人權保障,如何在「程序正義」與「執法效能」之間取得平衡,是各國共同面對的挑戰。台灣已邁出第一步,未來如何結合科技檢測與制度設計,值得借鏡國際經驗,期許有效打擊毒駕。
[1] 依據警政署民國102年函頒「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除探詢、觀察駕駛人外觀駕駛行為外,並加以「駕駛人直線行走測試」及「2個同心圓間畫圓」等測試。
[2] https://www.rcmp-grc.gc.ca/ts-sr/aldr-id-cfa-aldr-eng.htm
[3] DRE操作流程,參: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SFt6iI5vQU
[4] 由執行逮捕的警察操作,一般來說,只有在駕駛人的呼氣值低於法定閾值且血液濃度未達法定標準時,才會請毒品識別專家進行評估。
[5] 主要目的在於詢問逮捕當下之情況(例如駕駛人之行為、表現、駕駛方式等)
[6] 確認駕駛人之狀態是否導因於損傷或其他與毒品無關之因素。若毒品識別專家認為駕駛人有嚴重的生體病況,必須立即尋求協助。反之,若認為駕駛人受毒品影響,則繼續進行評估。
[7] 例如水平及垂直凝視眼球震顫(HGN / VGN)。(此操作步驟對陪審團而言極為複雜,因此通常會全程錄影)
[8] 例如單腳站立(one leg stand)、指尖觸碰鼻尖測試(finger to nose test)、直線走返測試(walk and turn test)、朗伯格氏測試(Romberg test)等。
[9] 例如測量駕駛人之體溫、血壓及脈搏。
[10] 對駕駛人進行暗室瞳孔反應檢測。
[11] 其中一部分是藉由觀察駕駛人之走動及手臂移動來評估。
[12] 注射痕跡足以顯示駕駛人近期可能有施用特定藥物。
[13] 駕駛人對其藥物使用概況之陳述。
[14] 毒品識別專家會針對駕駛人安全駕駛之能力及其最有可能受七種毒品中的哪一種所影響 ,做出評估意見。
[15] 為最後一道評估程序,需由駕駛人提供血液、尿液或唾液樣本以分析藥物含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