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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7日

毒駕唾液快篩可輔以「標準化清醒測試」

作者 / 

劉佳穎 律師

現職 / 
臺灣毒品處遇政策研究學會副秘書長

近年電子煙及喪屍菸彈(依托咪酯)[註1]氾濫,毒駕肇事案件頻傳,已釀成多起嚴重死亡車禍,甚至造成執法員警因公殉職,嚴重危害用路人安全。我國雖已針對毒駕修法,改採法定閾值制度,並由行政院公告各項毒品檢測閾值,惟毒品種類推陳出新,販毒者更藉由改變毒品化學結構,持續規避法律管制,使得毒品查緝面臨前所未有的考驗 。


面對新興毒品帶來的挑戰,除了如何快速將其納入分級列管外,相應的毒駕法定閾值恐亦難及時制定公告。為此,我國雖已緊急引入「唾液快篩」作為警方查緝的輔助工具,然而「唾液快篩」仍存在偽陽性之風險,若能搭配身體物理動作檢測之行為評估,應可提高「不能安全駕駛狀態」之證明力。


尤其,現行警方查緝毒駕的方式,多沿用酒駕檢測邏輯,例如「同心圓」、「直線行走測試」等[註2],卻忽視了毒品與酒精在影響駕駛能力上,有本質上的巨大差異。毒品種類繁多,依藥理作用可概分為鎮靜類(如海洛因)、亢奮類(如甲基安非他命)、迷幻類(如大麻、LSD)、麻醉劑類(如依托咪酯)及混合型等,各類毒品對駕駛人意識、注意力、速度感及空間感的影響均大相逕庭,遠較酒精代謝後乙醇所引起的迷醉狀態複雜許多。若單純套用酒駕檢測方法評估毒駕,不僅難以有效識別,更欠缺科學實證基礎。


強化路檢查緝程序 仿效國外SFST、DRE制度

綜觀國際立法實踐,無論採「法定閾值認定」,或具體認定「不能安全駕駛狀態」,檢警均以「路邊篩檢及行為評估」作為調查毒駕的起點:先行攔停違規或臨檢車輛,若合理懷疑駕駛人受酒精或毒品影響,即啟動「路邊檢測程序」,評估其駕駛操控能力是否已受影響。


這套路邊篩檢及評估程序,大致涵蓋(1)現場唾液快篩及(2)不能安全狀態測試兩個層次,後者因各國政策而略有差異。美國、加拿大採用標準化現場清醒測試(Standardized Field Sobriety Test, SFST)、進階路邊障礙駕駛執法(ARIDE)及藥物評估與分類(DEC)計畫;英國採現場障礙測試(Field Impairment Tests, FIT);紐西蘭則以強制性障礙測試(Compulsory Impairment Test)為主。各國雖制度名稱、形式有些許不同,但均強調以「駕駛行為評估」作為輔助認定,以建立完整的毒駕認定程序。


本文以加拿大為例,警察會先針對攔查車輛進行唾液快篩,倘若呈現陽性反應,駕駛人會被逮捕並接受其他檢測;倘若呈現陰性反應,但警察仍觀察到吸毒的外顯跡象,則可要求駕駛人進行標準化現場清醒測試 (SFST),項目大致上包括:

  1. 單腳站立測試 (One-Leg-Stand test, OLS)

  2. 直線步行折返測試 (Walk-and-Turn test, WAT)

  3. 水平注視眼球震顫測試(Horizontal Gaze Nystagmus test, HGN)

  4. 朗伯格氏測試 (Romberg Balance Test)

  5. 指尖觸摸鼻尖測試( Finger-to-Nose Test)。

駕駛人若未通過以上測試,則會被逮捕。


逮捕後,警察得進一步要求駕駛人提供血液樣本,或在警局接受毒品識別專家(Drug Recognition Experts, DRE)的12道評估程序[註3][註4],包括:

  1. 呼氣測試[註5]

  2. 毒品識別專家訪談執行逮捕之員警[註6]

  3. 初步篩檢[註7]

  4. 眼球檢測[註8]

  5. 注意力分散之心理物理學測試[註9]

  6. 生命跡象測量[註10]

  7. 暗室檢測[註11]

  8. 肌肉張力檢測[註12]

  9. 檢查注射痕跡[註13]

  10.  駕駛人自陳[註14]

  11. 評估者意見[註15]

  12. 毒品檢測[註16]。


參照上述國外經驗,我國在強化毒駕防制上,現已導入唾液快篩工具,提供即時、非侵入性的初步檢測,建議未來應進一步建立類似SFST與DRE的行為測試及專家認定制度,更具系統化及科學化的方式,評估駕駛人是否受毒品影響。唯有兼顧檢驗閾值認定與駕駛行為評估,才能有效填補新興毒品閾值制度的空缺,真正守護每一位用路人的生命安全,也讓站在查緝第一線的執法人員,能有更完備的法律工具作為後盾。

​參考資料:

[註1] 依托咪酯(Etomidate)醫療用途為短暫麻醉劑,濫用則具有致幻、麻醉、肌肉痙攣、運動不協調、抽搐等副作用,常見於摻入電子煙油中,俗稱睡眠煙彈,上頭煙。

[註2] 依據「取締疑似施用毒品後駕車作業程序修正規定」,其中附表一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除探詢、觀察駕駛人的外觀駕駛行為(例如有無蛇行、時而加速等),以及駕駛人狀態(例如意識模糊、身體顫抖抽搐)外,並加以「駕駛人直線行走測試」及「2個同心圓間畫圓」等測試。

[註3] https://www.rcmp-grc.gc.ca/ts-sr/aldr-id-cfa-aldr-eng.htm

[註4] DRE操作流程,參: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SFt6iI5vQU

[註5] 由執行逮捕的警察操作,一般來說,只有在駕駛人的呼氣值低於法定閾值且血液濃度未達法定標準時,才會請毒品識別專家進行評估。

[註6] 主要目的在於詢問逮捕當下之情況(例如駕駛人之行為、表現、駕駛方式等)

[註7] 確認駕駛人之狀態是否導因於損傷或其他與毒品無關之因素。若毒品識別專家認為駕駛人有嚴重的生體病況,必須立即尋求協助。反之,若認為駕駛人受毒品影響,則繼續進行評估。

[註8] 例如水平及垂直凝視眼球震顫(HGN / VGN)。(此操作步驟對陪審團而言極為複雜,因此通常會全程錄影)

[註9] 例如單腳站立(one leg stand)、指尖觸碰鼻尖測試(finger to nose test)、直線走返測試(walk and turn test)、朗伯格氏測試(Romberg test)等。

[註10] 例如測量駕駛人之體溫、血壓及脈搏。

[註11] 對駕駛人進行暗室瞳孔反應檢測。

[註12] 其中一部分是藉由觀察駕駛人之走動及手臂移動來評估。

[註13] 注射痕跡足以顯示駕駛人近期可能有施用特定藥物。

[註14] 駕駛人對其藥物使用概況之陳述。

[註15] 毒品識別專家會針對駕駛人安全駕駛之能力及其最有可能受七種毒品中的哪一種所影響 ,做出評估意見。

[註16] 為最後一道評估程序,需由駕駛人提供血液、尿液或唾液樣本以分析藥物含量。

臺灣毒品處遇政策研究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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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 02-2389-2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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