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S立法怠惰 打造毒販人權大國?
作者:林達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法律政策顧問
蘇貞昌院長昨日(14日)上午召集跨部會反毒會議,宣示政府對毒品的立場就是2個字「痛打」,展現政府反毒決心。但是,我國連最基本的GPS追蹤毒販工具,都因為法律不備,早已禁用兩年,迄今無解。連毒販都找不到人,怎麼「痛打」?
緝毒使用GPS定位追蹤毒販,國內外早已行之有年,更是最初級的工具。但是,高雄地院104年9月30日做出一項震撼司法警界的判決,將一位緝私的海巡士官長,以安裝GPS缺乏法律授權,觸犯竊錄罪為由,判決有罪(拘役40日)。這份高度爭議的判決,最高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駁回上訴而有罪確定(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從那時起,緝毒再也不能使用GPS。你應該很驚訝!對,這就是科技先進的台灣,經常高喊反毒的大國。
人權與法治是我國最可貴的寶藏,最高法院在判決最後一段認真地提醒,「本院期待立法機關基於強制處分法定原則,能儘速就有關GPS 追蹤器使用之要件(如令狀原則)及事後之救濟措施,研議制定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實體真實發現之法律。」判決公告迄今,已近1年半,立法仍然遙遙無期。
使用GPS緝毒在各國非常普遍,重點在於立法明文授權。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00h條針對「短期監控」設有明文規定,警方調查重大犯罪時,可運用科技設備監視;其第163f條針對「超過2天,或連續24小時的監視」,須由法院核發「長期監視令狀」。在美國,依其《憲法第四修正案》對於個人隱私合理期待之保障,也容許法院核發「搜索票」,授權警方使用GPS。
偏偏,我國甚麼立法都沒有,用GPS既非「監聽票」,又非「調取票」(通聯記錄),更不是「搜索票」。即使檢警想要合法申請,法院也無票可給,根本無路可走。政治人物高喊「痛打」毒品,卻沒立法授權提供查緝工具,還造成第一線查緝人員慘遭判刑!第一線在龐大績效壓力下,痛苦萬分,又進退維谷。各位難道不為那位被判刑的海巡士官長感到悲涼嗎?
司法改革未必要蓋出宏大的建築,與其仰望那參審、陪審、大法庭的壯觀,人民其實無感。殊不知,魔鬼藏在細節裡,僅僅一項GPS,連這麼一個老舊的「科技工具」都沒有,談何打擊犯罪,談何維護治安,更奢言司法改革。回頭看看那已經罵了兩年、立法依然遙遙無期的「防逃機制」,想用GPS去監控、確保被告到案執行,也都沒轍。為什麼不靜下來,務實地一項一項法案來修呢。
懇請蘇院長積極推動立法,趕快增修GPS法律授權;若有雄心魄力,真要「痛打」毒品,就啟動草擬「科技偵查法」,訂定一整部能因應最新偵蒐科技,又保障個人隱私的完善法典。
(原文刊載於:2019年3月15日,蘋果日報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