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致光,毒品施用者分流處遇制度及篩選項目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論文(2020)。
摘要
對於毒品施用者,我國自1997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其定位為「病患性犯人」後,先後規劃了「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緩起訴處分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等方案,試圖改變以往單純處罰的處遇模式,藉由醫療、團體治療、監控等方式,使毒品施用者改善毒品問題。然而,司法體系中的毒品施用者迄今仍過半在監獄中,相關處遇方案之成效不如預期。
對於毒品施用者處遇之議題,以往多著重個別處遇方案之內容或成效研究,較少著眼於制度架構之探討,然而制度架構之規劃會高度影響整體政策成效,其重要性不可小覷。鑒於規劃合適的處遇方案,以及將毒品施用者配對至適當處遇方案之分流機制,是毒品施用者處遇工作之重要基石,本研究首先藉由文獻回顧了解影響毒品施用者處遇政策之觀點、美國及葡萄牙有關毒品施用者分流處遇之經驗及我國毒品施用者分流處遇制度之建構過程;其次,再以深入訪談了解現行分流處遇制度運作時所發現之問題;最後,再就訪談發現進行探討,提出在處遇方案、分流機制兩方面之建議及整體性規劃。此外,由於毒品施用者分流工作中最重要的緩起訴戒癮治療對象篩選缺乏客觀、標準之評估工具,本研究也以文獻回顧、深入訪談及多目標決策分析之方式,建構合適之篩選項目。
在處遇方案方面,經由深入訪談發現緩起訴處分附命條件之內容缺乏彈性、觀察勒戒在現行法規架構及毒品情勢下不合時宜、機構式戒癮治療方案有待充實、處遇期間個案管理機制仍有待加強等問題,本研究對該等問題提出「廢除不符現代毒癮戒治需求之觀察勒戒」、「將強制戒治轉型為嚴重個案之處遇方案」、「改善毒品施用者處遇體系下之刑罰策略」3項建議;而在分流機制方面,經由訪談發現以初\再犯為分流依據問題重重、現行處遇方案之內容多元性不敷個案需求、缺乏分流篩選指標、缺乏分流評估團隊、缺乏個案管理團隊等問題,本研究對該等問題提出「以緩起訴處分制度發展多元處遇方案」、「強化毒品施用個案分流評估及追蹤管理」、「建立標準化個案評估工具」3項建議。
在建構緩起訴戒癮治療對象篩選項目方面,本研究以文獻回顧及深入訪談,尋找出C1「個案健康改善」、C2「社會治安影響」及C3「家庭功能維護」等3個構面,在每個構面下,各別再有3個項目,對於這個3構面9項目的層級架構,經以多目標決策分析得出各項目整體權重,由高而低依序為「個案對醫療協助需求較高(C1-1):14.21%」、「個案戒毒動機較強(C1-3):12.13%」、「個案較適合在社區戒毒(C1-2):12.03%」、「販毒、暴力等重大犯罪前科較少(C2-2):11.92%」、「可使家庭成員受照顧(C3-3):11.20%」、「從事施用毒品以外犯罪之可能性較低(C2-1):10.42%」、「有利於個案家庭經濟狀況(C3-1):10.03%」、「有利於個案家庭和諧(C3-2):9.70%」、「吸毒行為之可責性較低(C2-3):8.37%」。
綜整前述之研究成果,本研究建議毒品施用者應不分初、再犯,皆由檢察官決定起訴或緩起訴,若決定為緩起訴,可附命接受「社區觀護方案」、「社區戒癮方案」或「機構戒癮方案」等不同處遇方案,個案分流之決定,檢察官應依據專業的「分流評估團隊」以評估工具評估後所得資訊為之。個案進入緩起訴處分之各項處遇方案後,應由「個案管理團隊」追蹤個案狀況,表現較好或較差時,可經檢察官同意後決定是否調整處遇內容,遇有得撤銷緩起訴之情形時,亦同樣可由個案管理團隊提供資訊供檢察官參考。此外,對於被起訴之個案,仍應規劃適當之戒癮方案及後續追蹤機制,協助個案在刑事處罰中改善其毒品使用問題。而本研究所建構之9項篩選項目,則可分拆為「是否適合社區處遇」及「是否需要戒癮協助」兩大面向,提供個案分流至起訴或緩起訴之3類處遇方案時,有更明確之分流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