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毒品緩起訴與多元處遇

我國毒品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實施有年,但在個案轉介上卻缺乏評估分流工具,往往取決檢察官的經驗判定。尤其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4條修正後,未來得視個案情節予以不同的緩起訴履行條件,又為因應緩起訴案量增加,如何有效地評估與分流成了現時刻不容緩的課題,亟需發展一套標準化與精緻化的分流處遇篩檢工具,以協助司法機關對個案風險及需求的客觀評估及適當處遇。

毒品多元處遇係以「治療優先於刑罰」的概念發展而成,發展的進程除了傳統式刑罰外,也增加了觀察勒戒並廣納更多元的處遇方式如緩起訴醫療,透過醫療、司法、公衛、社政系統共同幫助藥癮者戒毒。多元處遇可以因個案調整,不僅可以減少醫療資源浪費,更可以使矯治工作更加符合個案需求。惟目前後端處遇資源及配套措施尚未建立起完善體制,未來政府應整合相關醫療資源並納入民間NGO戒治機構共同參與,於醫院、社區、機構中提供彈性且適性的處遇方式如義務勞動、法治教育等。本會亦會推動相關法令修改、促進政策擬定,協助多元處遇的真正落實。

我國早期毒品政策將吸食毒品視為一般犯罪,單純以刑罰來預防再犯。然而,隨著成癮醫學的進步,發現成癮屬於一種複雜的慢性疾病,毒品會造成酬賞機制神經迴路失調,影響到個案的行為表現,並非只需具備堅強的意志力或良好的意願就能成功戒毒 (註1)。近年來,我國毒品政策也納入成癮醫學觀點,提供醫療介入,並逐步擴大多元處遇方案,迎來毒品政策的重大變革。

自1998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制定以來,我國毒品政策首次採取社會安全與公共衛生的交錯觀點,將施用毒品者視為兼具犯人與病人雙重角色的「病患性犯人」,實務運作上區分為初犯及再犯 (註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初犯,係指初次犯第10條之罪,以及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再犯,係指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 

施用毒品初犯,檢察官得為緩起訴處分或向法院聲請裁定命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實務運作上通常為2個月,期間屆滿經評估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立即釋放,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命被告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實務運作上通常為8個月,戒治期滿後立即釋放。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釋放的被告,由檢察官作不起訴處分。

至於再犯,則由檢察官裁量逕行起訴或為緩起訴處分,不適用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規定。實務上緩起訴期間為2年,若違反緩起訴處分附命條件或負擔,例如違反定期參加戒癮門診、或驗尿陽性等條件負擔者,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依法起訴。

 

1.​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

緩護療係緣起於毒品減害計畫(註3),因應當時鴉片類毒癮者替代療法戒癮治療的需求,於2008年法制化,原先僅實施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因確實有效降低撤緩率(註4),在2013年將適用對象放寬至二級毒品,像是安非他命、大麻、MDMA等。檢察官對施用毒品被告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6款規定,為緩起訴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簡稱緩護療)處分,並依《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簡稱戒癮治療辦法)辦理 (註5)。

依戒癮治療辦法第3條規定,緩起訴處分前,檢察官會先命被告至醫療機構進行評估,經評估適合治療者,得為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處分。檢察官實務上給予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時,會考慮被告有無其他尚在偵審中之案件,以及是否有意願接受治療。緩起訴期間通常為2年,被告須到醫院接受成癮治療,並定期到觀護人室報到驗尿。緩起訴期間,若被告違反緩起訴條件或緩護療相關規定,例如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治療、對觀護人或治療機構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戒癮治療期滿前15日或緩起訴期間驗尿呈陽性反應者,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依法起訴。

2.緩起訴處分附命多元處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
過往實務上檢察官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受限於《毒品危害防制療條例》(簡稱毒危條例)第24條及戒癮治療辦法之規定,只能轉介被告至醫療機構戒癮治療。然而,實際上成癮程度較輕微者未必適合接受醫療處置,應依個案情節不同,提供最符合個案需求之方案,因而開始推動多元處遇的司法改革。

2019年立法院通過毒危條例第24條之修正,緩起訴不再限於醫療機構的附命戒癮治療,新法回歸《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的緩起訴條件之規定,賦予檢察官彈性選擇,擴大多元處遇方案 (註6)。各地檢署也於修法後陸續發展出各自不同的做法。

以臺北地方檢察署為例,自 2014 年起,將緩起訴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個案轉介至社團法人解癮戒毒協會參加正念團體課程及心理輔導,透過結合民間戒毒單位的力量,提供多元處遇之試辦方案。經長期追蹤實證數據顯示,確實有效降低撤緩率,值得進一步拓展。於2019年修法後,不再限於戒癮治療單一選項,開放擴大多元處遇模式。各地檢署檢察官藉此更全面地結合當地醫療機構及民間戒毒團體,依據被告成癮輕重程度而給予不同內容的緩起訴處分,貼近個案的現實需求。

近年來,法務部為推展「新世代反毒策略」,規劃各地方檢察署將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逐年提升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比率,強調「治療勝於懲罰」、「醫療先於司法」的理念,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復歸社會。根據法務部統計數據,於2014年施用第一級毒品緩起訴人數為811人,第二級毒品緩起訴人數為2,967人,到了2022年,施第一級毒品緩起訴人數增加至2,244人,第二級毒品緩起訴增加至6,138人 。(註7)

註1: https://www.drugabuse.gov/publications/drugfacts/understanding-drug-use-addiction

註2:林達,毒品危害防制之司法資源整合:以多元處遇及毒品法庭為中心 從毒品多元處遇談毒品法庭–兼論美國毒品法庭,台灣法學新課題(十四),2019年1月,頁158。

註3:推動「減害計畫」背景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等疾病因毒品施用者 共用針頭,造成更嚴重危害,行政院於 2005 年 12 月 6 日通過毒品病患愛滋 減害試辦計畫,推動替代療法將口服藥物美沙冬作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替 代藥物,提供成癮者每日服用,協助成癮者有效降低對海洛因的需求及經由 注射途徑感染 HIV 之機率。

註4: 靜脈注射毒品會增加感染HIV或C型肝炎病毒的風險,但是亞洲各國對於採用減害計畫的策略卻有諸多保留。面對2004年爆發的靜脈注射毒品受刑人感染HIV的疫情,疾管署先於2005年在四縣巿試辧減害計畫,除擴大原有的衛生教育,新增清潔針具交換與美沙冬替代療法,俗稱三管齊下 (three-pronged) 減害計畫。由於試辦效果良好,隔年 (2006) 全國實施。

 

當年對於三管齊下減害計畫的效果評估,聚焦在靜脈注射毒品者的HIV感染。每年通報的HIV新感染個案中,靜脈注射毒品者所佔的比率,2004年是40.8%,2005年來到最高的71.6%,2006年開始下降到63.0%,2007年到38.4%,到了2010年則不到一成 (6.5%)。可說成效卓著。參陳為堅,「全國性減害計畫的施行,減少海洛因的初犯率」,國家衛生研究院神經及精神醫學研究中心,2021年12月23日,https://np.nhri.org.tw/4956-2/

 

註5:林達,毒品危害防制之司法資源整合:以多元處遇及毒品法庭為中心 從毒品多元處遇談毒品法庭–兼論美國毒品法庭,台灣法學新課題(十四),2019年1月,頁159-160。

註6: 108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修正理由:「一、為使毒品施用者獲得有利於戒除毒品之適當處遇,緩起訴之條件宜回歸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以變得多元,爰修正第一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註7:資料來源:法務部法務統計網。

臺灣毒品處遇政策研究學會

ADD : 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77號2樓

TEL : 02-2389-2988

MAIL :tadtpservice@gmail.com

  • Facebook
  • YouTube
  • Instagram

© 2023 by Dawkins & Dodger Architecture. Proudly created with Wix.com

bottom of page